【政策监管】银登中心发文:《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银登字〔2015〕9号)

03月27日, 2017  |  作者:   |  来源:

摘要: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规则

第一条 为促进和规范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逐步建立健全我国信贷资产流转登记机制,根据银监会《关于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通知》(银监办发〔2015108号)的相关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信贷资产流转登记指登记机构以电子化方式对流转的信贷资产的要素信息、账务及其变动情况等进行记载的行为。登记信息与纸质文件所载信息具有一致性。

信贷资产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不因集中登记而受到影响。

第三条 银行业信贷资产登记流转中心(以下简称银登中心)承担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职能。

银登中心本着为市场服务的宗旨,开发运营银行业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对客户负有保密义务,并对登记信息进行备份。

第四条 信贷资产流转登记的内容包括:

(一)信贷资产金额、利率、期限等要素;

(二)信贷资产持有人、持有数量及其变更情况;

(三)贷款合同等要件及其续存、终止情况;

(四)其他相关必要信息。

第五条 参与信贷资产流转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授权分支机构、以及银监会同意的其他机构(以下简称参与者),须在银登中心开立信贷资产登记账户,提交开户材料,获取账号和数字证书。

第六条 银登中心为已登记的信贷资产配发统一代码,作为信贷资产流转标的的唯一标识。

第七条 出让方通过登记系统向银登中心提交信贷资产要素表、贷款合同扫描件等登记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银登中心据此为其办理登记入账。

第八条 以任何方式达成信贷资产流转相关交易的,出让方或其授权机构须在成交后十个工作日之内将成交信息传至登记系统,经相关参与者确认后,由登记系统进行流转登记并出具结算单,作为参与者的会计记账依据。银登中心将逐步优化和调整相关流程,创造条件向“事前登记”模式过渡。

第九条 出让方与受让方均可通过登记系统查询登记结果和其账务记载情况,打印单据。

第十条 银登中心按照银监会要求对信贷资产流转情况进行统计监测。

第十一条 信贷资产流转集中登记的数据标准与数据接口规范,由银登中心制定并向市场发布。

第十二条 本规则由银登中心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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